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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以天门市御园本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入驻“拼多多”电商平台,开设名为“茁溥官方旗舰店”的店铺从事网络食品销售经营活动。2022年11月21日,以“【买三送三]反流性食管反酸烧心上腹烧灼消化不良山楂鸡内金片”的名称,在拼多多平台店铺“茁溥官方旗舰店”上架销售“反酸胃舒灵 幽门杆菌片 益生菌甘草鸡内金片”压片糖果。当事人从湖北天启药业有限公司以5元/盒的价格购进该公司生产的该产品。
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茁溥官方旗舰店”销售该压片糖果的过程中,通过其商品网页销售界面宣称“[胃舒灵]每天2粒治胃更彻底”、“按周期购买效果更明显”、“对于胃病我们十拿九稳98%成功率”、“科学配方健康到胃”“让您远离胃病烦恼”等内容。而“反酸胃舒灵 幽门杆菌片 益生菌甘草鸡内金片”压片糖果为普通食品,与当事人宣称的上述功能功效不符。同时,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提升销量,当事人在网店修改交易价格后虚构一单数量26000盒的虚假交易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该规定,构成对商品的性能、功能、销售状况作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当事人及时整改并主动停止经营活动,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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